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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07-2-3 21:54

  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为什么要实行专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为保证资金能够按时、足额下拨,必须实行专帐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的"城镇社会救济费"科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障金的管理、支出及编制预决算报表。对于保障金的社会筹资、利息收入、其它来源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于保障资金的支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保障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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